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未安装符合规定的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气排放管道、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吊销食品许可实施断电措施。责令停业整顿的,需现场验收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恢复营业。后期将继续对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检,排放不达标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出自:费县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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