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减少大气污染,优化城市环境质量,杜绝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上搭设杆棚从事露天烧烤经营(和平路、望江路夜市经营户按第二条执行)。城区所有从事烧烤服务的经营户,必须有固定门店,入室经营。
二、和平路、望江路夜市,严格按照十统一要求(即:统一定点划线经营、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编号以及统一灯箱招牌,从事餐饮经营者,还应统一桌凳、统一地面铺装、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摊点操作台面,统一行业准入审批,挂牌亮证经营,即《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临时摊位证》统一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的规范经营,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三、所有烧烤经营户,必须使用环保专用炉具和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使用,油烟不得向外直排。
四、违反本通告要求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行予以清除,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阻扰、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出自:洋县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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