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动我区“三城同创”工作,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生活更加舒适、社会更加文明,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此向广大餐饮服务业的朋友们发出倡议:
一、从自身做起,请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合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二、请勿采用木炭、煤炭等方式进行露天烧烤或食品加工。使用天然气的露天烧烤及餐饮摊点要采取密闭式加工,并配备油烟净化设施。
三、请及时做好油烟净化设施清洗工作,定期更换油烟净化设施过滤网,做好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记录,维修和更换老旧、破损油烟净化设施。
四、请各餐饮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生产设备运行或经营性噪音,最大限度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五、请主动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做到不乱搭乱建、不乱堆乱放、不越店经营,主动维护门前秩序、管护门前设施,对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做到及时清理清扫,做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六、请勿侵占公共资源、公共空间从事占道经营活动。未经登记备案的餐饮摊点、啤酒广场及夜间啤酒广场经营户请到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许可科进行登记备案。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白银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白政发〔2017〕86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白银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予以处罚:(二)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白银区环境卫生管理局除责令其赔偿恢复原状外,并处以损坏设施价值1-3倍的罚款;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出自: 白银城管
官网:www.szgjh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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